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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盗挖自家院内古墓葬获刑 私欲驱使触法网

Oct 12, 2026 合作需求 IDOPRESS

村民在自家宅基地发现古墓葬后,未上报而是私自挖掘盗取青铜器文物,并计划将其倒卖。最终,主犯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了这一依法惩治文物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情发生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办某村,该村位于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保护范围内。2014年7月,村民师某兴与其哥哥赵某社(另案处理)在自家院中清理柿子树根时发现了古墓葬并进行了挖掘,窃得铜鼎、铜爵、铜觚等8件青铜器。经鉴定,这些被盗青铜器均为三级以上文物,而被盗墓葬为商末周初时期,具有极高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师某兴明知居住地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保护范围内,仍对发现的古墓葬进行盗掘,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作为主犯,师某兴还计划倒卖盗取的8件青铜器,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师某兴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即使这些遗址或墓葬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改变,其所有权也不会改变。盗掘行为破坏了古墓葬承载的历史信息,导致大量珍贵的历史年代信息和周边环境信息永久消失,严重危害文物安全,人为隔断了历史文化传承脉络,必须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尽管被盗古墓葬位于师某兴的宅基地范围内,但其性质仍然属于国家所有。师某兴明知国家禁止盗挖古墓葬,且发现的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古墓葬,仍为了牟利继续盗挖,最终窃得8件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因此,法院根据师某兴盗掘文物的数量、等级等情节,依法以盗掘古墓葬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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